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
1 |
事项类型 |
便民服务 | |
|
2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审批 |
|
子项名称 |
| ||
|
3 |
实施主体 |
桂林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
|
4 |
承办机构 |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 | |
|
5 |
办理地点 |
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大道69号政务服务中心 | |
|
6 |
办理时间 |
每周五:9:00-12:00 ;14:00-17:30 (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时间) | |
|
7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5809032 |
|
监督电话 |
0773—2886759 | ||
|
8 |
设定依据 |
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第2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 |
|
9 |
实施对象 |
个人 | |
|
10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 时限 |
0个工作日。 | ||
|
11 |
实施条件 |
根据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第2号令)的规定,公民变更民族成份需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 |
|
12 |
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2、申请表空表(Word格式)、示范文本(jpg格式)。 一、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份): (一)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份):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
|
1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2-1。流程图(jpg格式) | |
|
14 |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收费标准 |
无。 | ||
|
收费依据 |
无。 | ||
|
15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
16 |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否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 答: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 |
|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何时能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 答: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 |||
|
三、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如何签名? 答: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签名;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申请签名。 | |||
|
|
四、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如何更正? 答:根据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第2号令)第十八条: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 | ||
附件1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工作流程图

附件2-2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变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一式三份。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申请的,书面申请书由养父母共同签署;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由与申请变更人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在同一户口簿且户主为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2)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在同一户口簿但户主不是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父母或继(养)父母及申请变更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申请变更人《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无《出生证》的,需提供申请变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属收养子女的,出示和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3.父母或继(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一式三份。
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出示和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出示和提供生父(母)或继(母)父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变更人年满十八周岁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变更人本人签署的书面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在同一户籍且户主为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户口簿及申请变更人和父母或继(养)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虽在同一户口簿但户主不是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需出示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父母或继(养)父母及申请变更人的户口
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2)申请变更人《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无《出生证》的,提供申请变更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属收养子女的,出示和提供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4.如申请变更人的父母或继(养)父母已故且已注销户口的,出示和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办理户口注销的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变更人的父母或继(养)父母户籍档案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公安部门应在复印件上签署“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
(2)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核实后签章证明。
(3)父母或继(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一式三份)。
(4)申请变更人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5)如申请变更人出生证明缺失的,由父母或继(养)父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申请书样式
关于更改xxx(姓名)民族成份的申请
本人xxx,xx族,身份证号……,因……原因,申请变更本人民族成份为xx族。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审批表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审批表
________市________县(市、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
申请变更 人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现户籍民族成份 |
| |||
|
籍 贯 |
|
身份证号码 |
|
申请更改民族成份 |
| |||||
|
户籍所在地 |
|
现居住地 |
| |||||||
|
申请变 更依据 |
□随生父 □随生母 □随养父 □随养母 □随继父 □随继母 | |||||||||
|
父亲或继(养)父情况 |
姓名 |
|
民族 |
|
身份证号码 |
| ||||
|
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
| |||||||||
|
母亲或继(养)母情况 |
姓名 |
|
民族 |
|
身份证号码 |
| ||||
|
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
| |||||||||
|
父亲或继(养)父签名 |
|
母亲或继(养)母签名 |
| |||||||
|
申请变更人签名 |
|
申请人联系电话 |
| |||||||
|
十八周岁前何年何月何日申请变更过民族成份 |
|
变更前的民族成份 |
|
年满十八周岁后何年何月何日申请变更过民族成份 |
| |||||
|
(表内此栏以上由申请人填写,此栏以下由单位填写) | ||||||||||
|
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初审意见 |
经审查,______报送的申请材料属实,符合民族成份变更条件,同意上报审批。
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
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批意见 |
经审核,_____符合民族成份变更条件,同意其民族成份由_____族变更为_____族,审批编号为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此表一式三份,审批程序完成后,市、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申请变更人各保存一份)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尊敬的访客朋友:我们正在进行系统优化与升级,期间可能出现部分功能暂时不可用、链接失效或其他内容显示异常等情况。如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邮箱mzw@guilin.gov.cn。感谢您的关注,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