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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的通知》(市政办电〔2017〕43号)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办文
(一)各科室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策性文件,应先送委办公室审查。各科室起草政府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政府办将按规定予以退文。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办法》(桂政办发〔2017〕136号)的相关要求,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以委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文件的科室负责做好解读工作;本委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本委报请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本委做好解读工作。
(三)政府规章草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起草部门会同法制部门组织编写解读方案,与政府规章草案一并报批。经批准后,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四)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对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政府办按规定予以退文。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部门还通过其他渠道解读的,应在政策文件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解读。
(五)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六)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的通知》(市政办电〔2017〕10号)要求进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提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时须提交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及征求意见材料(包括有关单位意见和公众意见)。可以通过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多种方式扩大公众参与。
二、办会
(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二)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牵头单位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三)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行政机关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桂林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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