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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民宗委责任清单
部门责任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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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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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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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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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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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协调推动市民族工作委员会单位及相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开展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协调推动市民族工作委员会单位及相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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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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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系统开展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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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起草有关民族宗教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合法权益,参与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稳定工作。 |
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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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起草有关民族宗教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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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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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稳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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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和宗教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建设。 |
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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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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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和宗教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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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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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配合承办民族地区的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政策的落实。 |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建议,配合承办民族地区的扶贫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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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政策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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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同市财政局管理民族宗教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参与其它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
协同市财政局对民族宗教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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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其它有关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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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办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成立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 |
承办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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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成立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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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承办全市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相关事宜;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
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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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全市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相关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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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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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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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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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负责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涉外事宜。 |
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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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涉外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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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协调宗教组织和信教公民在宗教问题上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活动。 |
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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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宗教组织和信教公民在宗教问题上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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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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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对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人士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为构建和谐桂林贡献力量。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自身特点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帮助他们做好对宗教职业人员的选拔、培养工作。 |
对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人士的爱国统一战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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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自身特点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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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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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协调宗教组织和信教公民在宗教问题上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活动。 |
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事务实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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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协调宗教组织和信教公民在宗教问题上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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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宗教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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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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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对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教职人员兼任、跨省担任或者跨省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进行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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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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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对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人士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为构建和谐桂林贡献力量。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自身特点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帮助他们做好对宗教职业人员的选拔、培养工作。 |
对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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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和发展同宗教人士的爱国统一战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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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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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团体的有关事务,协助做好宗教团体换届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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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支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市级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选拔、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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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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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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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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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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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 |
按照国家宗教局和自治区宗教局的部署,在全市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的学习普及活动,进一步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基础和法治意识 |
市民宗委 |
2886769 |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3项)
第一项: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宗教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执法活动是指依据自治区宗教局、市民宗委权力清单,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单独或者结合进行。
(二)市民宗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区)宗教局、民宗局(办)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本单位和所辖区域监督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民宗委工作人员、县(区)宗教局、民宗局(办)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宗教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或者撤销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三)市民宗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市民宗委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县(区)宗教局、民宗局(办)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由有权机关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通风报信,泄漏案情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或者以其他收费形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八)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九)阻碍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的;
(十三)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建议由责任人全部或者部分承担赔偿;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项:重大案件查处制度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推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县(区)宗教局、民宗局(办)负责,市民宗委主要负责协调重大案件的查处。
一、市民宗委负责协调的重大案件范围
重大案件主要指涉案金额巨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指涉案金额20万(含)以上。
(二)违法情节恶劣的案件指:屡查屡犯,三年内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聚众妨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转移、毁灭证据;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
(三)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被媒体多次曝光;违法行为涉及境外因素的,或者引起境外媒体炒作曝光的。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县(区)宗教局、民宗局(办)在确定为重大案件之后的1个工作日内报市民宗委,市民宗委在辖区内重大案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以专报形式报自治区宗教局;对于违法行为涉及境外因素或者引起境外媒体炒作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市民宗委的同时报自治区宗教局。
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方式
(一)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进行。
(二)查办分离是指市民宗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并视情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者调查完结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交由当地宗教部门处理。
(三)市民宗委根据案情,可以自己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或者抽调相关部门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纳入市民宗委考核体系。存在瞒报、失察、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在全市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监督检查
为促进宗教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依据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有关措施
(一)市民宗委、县(区)宗教局、民宗局(办)在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公布的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宗教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二)市民宗委、县(区)宗教局、民宗局(办)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材料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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