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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各县(市、区)民宗局,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驻桂林各高校,中央、自治区驻桂林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及中央、全区和全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培育选树桂林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助推我市高标准创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办发〔2018〕65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2013年国家民委令第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施方案》(桂办发〔2019〕23号)精神,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委定于2022年评选命名第三批桂林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和第二批桂林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一)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要求
1.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
2.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关于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六进”实施意见》(民委发〔2014〕94号)、《自治区民宗委印发〈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民宗发〔2017〕255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 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民宗发〔2021〕45号)各项指标、规定和要求进行推荐。
(二)教育基地推荐要求
1.根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2013年国家民委令第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族发〔2012〕119号)规定的标准与程序,结合本地实际推荐候选单位,优先推荐突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教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的场所,无符合条件的可不推荐。
2.具有比较明显的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具有固定的场所,有可供人民参观学习的实物、资料、场地或配套设施,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优先推荐特色鲜明、功能齐全、人流量大的场所、基地。
3.申报工作应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突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功能,与年内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统筹。
二、推荐类型
(一)示范区和示范单位类型
1.示范区:县(市、区)、乡镇(街道)。
2.示范单位:机关、学校、社区(村)、宗教活动场所、企业(园区)、军营(警营)、两新组织、景区、窗口单位、家庭等。
(二)教育基地类型:文物博物、革命纪念、旅游文教、其他。
三、推荐名额
(一)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名额
各县(市、区)推荐10个参评单位,原则上“六进”类型均要有涉及,辖区如果有部队或其他类型单位创建工作开展得好的,也可以推荐。
各园(区)原则上分别推荐2个。
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进行申报。
已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不再申报。
(二)教育基地推荐名额
各县(市、区)原则上申报2个单位参评,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根据各自单位本级及所属二层机构情况自行申报;
已获得各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的不再推荐。
四、材料报送
(一)申报示范区示范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第三批桂林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2.开展活动的5—10张数码图片,有创建视频的可一并提供。
(二)申报教育基地需提交的材料
1.《第二批桂林市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申报表》;
2.开展活动的5—10张数码图片(至少有1张为场所主体正面照片),有创建视频的可一并提供。
请各县(市、区)、各单位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纸质版(盖章)一式3份和电子版材料报送市民宗委政策法规科(数码图片只提供电子版)。
五、检查验收
市民宗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将组成检查验收组,根据《桂林市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另文下发)所明确的各项指标要求,于2022年6月下旬完成检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印发命名决定并授牌。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民宗委政策法规科 李隆德
联系电话兼传真:0773-2886759
邮箱:mzwzfk@guilin.gov.cn
地址: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东辅楼410室
邮编:5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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